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镇**村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范某某驾驶云HG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驶往**村,13时30分行驶至西某某**镇**村委会路段与胡某某驾驶的有**村驶往**镇的云HA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检测含量为17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 案卷2册、散卷1份;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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