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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陕A1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我区博深高速凤某某入口路段(高速公路)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殷某某停放在应急车道的粤B**挂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95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范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处理单、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前科劣迹综合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某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社**路**号,联系电话17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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