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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7********,汉族,群众,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单元**号,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7月1日被九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未成年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07时04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后,驾驶“大众”牌蒙B7****号小型汽车,沿昆区市府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处因违反交通信号通过路口时,与路口东北角的信号灯箱发生碰撞,造成信号灯箱、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区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范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范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02.6mg/100ml,系醉酒。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实际到案情况。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6、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碰撞情况。

7、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8、书证收条,证实内蒙古睿亿劳服有限公司收到信号灯损坏款12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文贵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314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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