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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5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4时1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69号前,追尾碰撞林某甲驾驶的环卫三轮车,环卫三轮车摔倒后碰撞路边停放着的浙CP****号小型轿车,造成林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现场向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5时21分,被告人范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林某甲的左侧顶枕部头皮血肿、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3-5肋骨骨折等,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范某某已赔偿浙CP****号小型轿车车主林某乙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视频、血样提取视频、事故地段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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