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9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逾期未换证)驾驶豫S*****号自卸低速货车在正阳县寒冻镇**庄**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与在车后的步行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4月21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20]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已对被害人马某某的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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