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胖某”,男,197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现住瑞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 年1月7 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3 月7 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同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指定居所(九江市濂溪区怡康路1 号)监视居住,2019 年7 月15 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92万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任何工程承包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和中标概数评估共同出资,雇请江西****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徐某甲(另案处理),由徐某甲根据其掌握的投标技巧,统一制作好标书,然后将标书发至蔡某某,徐某甲联系的多个参与投标的围标公司,围标公司再根据蔡某某、徐某甲制定好的中标价格和标书参与瑞昌市**乡防洪工程等项目的投标,围标公司从中赚取保证金利息、资质使用费、差旅费等费用。 围标公司中标后,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以支付管理费的形式非法从中标的围标公司手里进行转包,在中标项目上无中标公司的安全员、施工员、建造师等资质人员实际在场的情况下,雇请当地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并按工程进度以中标公司的名义向业主方结算工程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10月,在瑞昌市**乡防洪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集团有限公司、**市****有限公司、****水利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围标,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集团有限公司以1552. 68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徐某某从****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该项工程并按中标价的3%违法支付****集团公司管理费46万元。
2、2017年9月至10月,在瑞昌市****防洪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1026. 8 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徐某某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该项工程并按中标价的3%违法支付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费30 万元。
3、2017 年10 月至11 月,在瑞昌市高标准农田工程*标段(**乡)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262. 99 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徐某某从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该项工程并按中标价的3%违法支付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7.8 万元。
4、2017 年11 月至12 月,在瑞昌市高标准农田项目**标段(**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水利有限公司、**县****安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市****有限公司以416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被告人范某某从**市****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该项工程并按中标价的2%违法支付**市****有限公司的管理费8 万元。
5、2017年11月至12月,在瑞昌市高标准农田项目**标段(**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 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上饶****工程有限公司、**县****安装有限公司、**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上饶****工程有限公司以299. 6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蔡某某雇请当地工人进行现场施工并按工程进度以中标公司的名义向业主方结算工程费用。
6、2018年8月至9月,在瑞昌市**镇防洪工程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由蔡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好处费联系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县****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要求按其制定的中标价格参与投标,最终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1360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被告人范某某从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转包该项工程并按中标价的3%违法支付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费40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在串通投标过程中非法获利200余万,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范某某未结工程款2147300,扣押被告人范某某等人非法支付给**市****有限公司管理费8万元、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柯某某、柯某某、胡某某等二十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徐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曙光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羁押在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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