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范某某(自报),曾用名范昌荣,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杭州**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杭州**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江苏片运输业务承办及运费收缴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部分运费截留未上交公司,非法侵占公司钱款合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承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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