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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2011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采用扁扣钳撬车窗的方式在昭阳区**医院门口、昭阳区**路“**小区”、昭阳区**楼下、昭阳区**路“**KTV”旁及**路**仓库路口等地,将被害人刘某、苏某某、柳某某、马某、辛某某、王某某、周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副驾驶车窗撬烂,盗窃车内现金3200余元及香烟等物品。经鉴定,盗窃香烟共价值人民币5260元,被损坏车窗维修费共计人民币8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马  坚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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