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90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20年11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在普安镇斑竹园村六月桥边,以4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璇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岳池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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