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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2********,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塘县**镇**路中段,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路********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止。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 月,张某甲委托被告人苟某某帮其侄女张某乙在成都安排一份工作,苟某某在网上查询到成都市车管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后,虚构其可以帮张某乙在成都市车管所安排一份正式事业编制工作的事实,并以安排工作需吃请费用为由向张某甲索要人民币12 万元。张某乙及家人在网上看到成都市车管所的招聘信息后,询问苟某某帮张某乙安排的工作是何性质,苟某某明确回复是正式事业编制工作。基于对苟某某的信任,2015年6月7日,张某乙家人在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0 号的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向苟某某的妻子周某某账户一次性转账人民币12 万元,当日和次日苟某某将其中的8万元用以归还个人债务,之后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6月19日,张某乙通过成都市车管所正常招录程序进入成都市车管所工作,系临时聘用人员,每月工资1800元,而苟某某未给张某乙的入职提供任何帮助。在工作过程中,张某乙发现其工作性质与苟某某承诺安排的事业编制工作不同,经询问苟某某,苟某某谎称会慢慢帮张某乙解决事业编制。之后因发现成都市车管所的职工构成只有正编民警和合同制聘用人员两种,不存在事业编制人员,苟某某承诺的解决事业编制不可能实现,张某乙于2015年12月从成都市车管所离职。后张某乙及家人以被骗为由,多次要求苟某某退还12万元,苟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款。

2018年11月20日,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棠湖东路二段8号1栋1单元6楼604号将苟某某挡获。

2018年11月23日,苟某某家属向被害人一方退还12万元,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被取候审,电话1388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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