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4********,汉族,初中,群众,居民,户籍地为滕州市**路**号楼**单元**室,现居地为滕州市**镇**楼**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卖口罩的广告,虚构其手中有口罩要出售,以收取订金等名义实施诈骗,将所得赃款在赌博网站上挥霍。苗某某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共计148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秦某某2400元。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孙某某4120元。
3.2020年2月29日至3月1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丁某某2700元。
4.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王某某300元。
5.2020年3月8日至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袁某某655元。
6.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苗某某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邵某某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楼**单元**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762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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