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9日15时31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天宫庙镇洼里孙庄街里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成武县公安局天宫庙镇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昌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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