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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51994********,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街**巷**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5时35分许,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R****6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廊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津塘高速跨线桥西坡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顺行的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富鸽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甲、宋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马圈大队认定,被告人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苗某某拨打120积极抢救伤者,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和驾驶证查询信息、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6.鉴定意见: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苗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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