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员,邢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00时46分,被告人苑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冀E1****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593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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