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4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系帮被害人周某某打理建筑工地防水工程的员工。2019年3月16晚上,被告人苏某甲同被害人周某某等一起到漳州市芗城区**街一按摩店按摩,次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先行离开引起被告人苏某甲不满。2019年3月17下午,被告人苏某甲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芗城区**路**小区家中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赔偿金,后被害人周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苏某甲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志山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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