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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齐某甲行贿、玩忽职守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4月至2016年10月任临泉县**园区**居委会主任,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临泉县**街道**社区主任,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园**庄**号。被告人苏某甲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行贿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任临泉县**园区**社区党支部委员、主任助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园区**庄**号。被告人齐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行贿罪、齐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17年,被告人齐某甲在担任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支部副书记和征迁组副组长、被告人苏某甲在担任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主任期间,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未调查核实部分征迁户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情况下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征迁补偿,致使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违规多领取征迁补偿安置款共计330127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2017年,临泉县公安局退休民警胡某甲在已享受过单位福利性质住房的情况下,又以其妻子张某乙的名义申请2人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明知胡某甲是国家退休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甲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甲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45277元。

2.2017年,临泉县公安局民警胡某丙在其妻子韦某甲已享受过单位福利性质住房的情况下,又以其名义申请3人货币化方式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明知胡某丙、韦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丙夫妇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丙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388874元。

3.2017年4月24日,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于老庄小学教师胡某丁采取先离婚后结婚的方式将其户口回迁至胡马庄,并申请4人的货币化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丁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丁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513675元。

4.2017年3月30日,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于某甲将其计划生育台账从蒙城县迁至邢塘街道办**社区**庄,后申请了3人的货币化方式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某甲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甲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467601元。

5.2001年,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袁某甲和于某乙离婚,在**庄无住房,并于2007年与上海市居民葛培来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上海市。

2017年,袁某甲以于某乙所有的房子申请了货币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袁某甲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该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袁某甲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56453元。

6.2017年,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庄村民于某丙在**庄无住房,借用同村村民刘某丙的房屋申请了4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苏某甲、齐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某丙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丙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228848元。

7.2017年,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文书胡某戊在办理其位于姜尚大道西侧的厂房拆迁评估过程中,借用临泉县**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其母亲张某乙名义申请经营性面积补偿款。苏某甲、齐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戊此处厂房是否符合申请经营性面积补偿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张某乙违规多领取经营性面积补偿款431723元。

8.2017年,苏某甲、齐某甲在工作工作中不负责任,对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于某丁、任某丁征迁户提交的虚假的被安置人口的征迁资料不进行调查,便在于某丁、任某丁的房屋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丁违规多领取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24834元,任某丁违规多领取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15452元。

9.2017年,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庄村民狄某丁、吴某丁、陈某丁、于某戊、于某己喜、于某乙、于某己、于某庚征迁户对人均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以外的房屋采取房屋分户的方式申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苏某甲、齐某甲在未调查核实征迁户家庭房屋真实产权的情况下,在以上征迁户房屋的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狄某丁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36934元,吴某丁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12191元,陈某丁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39872元,于某戊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66711元,于某己喜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203702元,于某乙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75514元,于某庚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71441元,于某己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22170元。

被告人苏某甲、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行贿罪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苏某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工作人员刘某某(已判)财物折合人民币380800元。

1.2011年至2017年期间,苏某甲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刘某某的照顾,在每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节日期间送给刘某某购物卡,合计价值15500元。

2.2016年至2018年,在刘某某的协调和帮助下,苏某甲先后承揽了临泉县**皮革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临泉**食品有限公司等项目回填土工程。苏某甲为了感谢刘某某在其承揽**社区企业项目回填土工程中提供的帮助,以工程利润分红的方式送给刘某某人民币共计365300元。

苏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拆迁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苏某甲、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1272元,情节特别严重;苏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0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苏某甲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苏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苏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以上四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齐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12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俊强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园区**庄**号;被告人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园区**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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