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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甲、孙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上森局****组,曾因盗窃,于 199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4年11月19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7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强奸罪、脱逃罪,于2002年1月26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于2005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现因盗窃,于2020年5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处,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残刑四年三个月二十九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二十九天,于200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先后在吉林市丰某某红旗街道、船营区欢喜乡、搜登站镇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549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3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284元。二被告人获得赃款均已挥霍,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1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在吉林市丰某某红旗街道四合村白山供热锅炉房发现锅炉房院内有铁质零件,遂与被告人孙某甲共同预谋、分工后,于同日晚21时许,二人再次来到此处将院子的铁皮栅栏掰开,由苏某甲钻入院内,将院内的铁管、阀门盗出递给孙某甲,再由孙某甲搬运到路旁。二人于次日早晨6时许,雇佣工人将盗得铁管、阀门拉到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3750元。其中,孙某甲分得赃款2250元,苏某甲分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被盗铁管、阀门价值人民币3780元。

2被告人孙某甲、苏某甲经踩点、分工,于2020年4月24日19时许在吉林市丰某某红旗街道阿什馨村7号楼3单元,通过楼体外侧的燃气管道爬到二楼窗户,进入位于二层左室的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18元、4张新加坡币、1张越南币、白色散珠若干、旧IPHONE4S手机一部、手串一串、腰带一条。被告人苏某甲离开后,在被告人孙某甲的建议下,趁无人在家之机,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翻找财物,其间发现屋内安装有摄像头,遂将摄像头拆下带走,在逃走途中丢弃至松花江中。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分得赃款现金68元,苏某甲分得赃款现金50元以及4张新加坡币、1越南币、旧IPHONE4S手机一部,其他物品被丢弃。经鉴定,四张新加坡币面值合计为72新加坡元,价值约人民币356元;被盗旧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旧IPHONE4S手机一部、新加坡币4张、越南币1张已返还被害人。

3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二队被害人王某甲的仓库内,趁无人看管之机,翻墙进入院内,秘密将仓库一楼存放的C型钢约2.5t销赃至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富鑫物资经销处,获得赃款3350元。经鉴定,被盗C型钢价值人民币3350元。同日。被告人再次翻墙进入上述仓库,趁无人看管之机,秘密将该仓库存放的散块C型钢运走并销赃,获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C型钢价值人民币300元。

4、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4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军民路原西安社区旧址(待拆迁),趁无人看管之机,翻墙进入院内,将楼内70余片铸铁暖气片(约3589斤)运至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处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3230元。经鉴定,被盗铸铁暖气片价值人民币3230元。案发后,被盗暖气片已返还被害人76片。

5、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5月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搜登站村一社,趁无人在家之机,翻窗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得装饰项链三、塑料手串一条。经鉴定,被盗装饰项链三条、塑料手串一条价值人民币5元。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

6、被告人苏某甲于2020年5月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搜登站村一社,趁被害人满某某熟睡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家中,盗得粉色VIVO X23幻彩版手机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Lit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粉色VIVO X23幻彩版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黑色华为荣耀9Lite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手机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甲、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满某某、杨某某陈述;

(三)证人吕某某、孙某乙、边某某、徐某某、富某某、申某某、白某某、郭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丢失证明、丢失报告、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五)勘验、辨认笔录15份;

(六)鉴定意见:吉林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吉丰价认[2020]31-32号)、货币真伪鉴定书;

(七)视听资料:阿什馨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孙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部分返还赃物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院印)

2020年9月3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孙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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