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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彝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解除取保候审,因其违法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21日被五华分局没收一千元保证金。因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为了牟利,于2016年6月19日帮助他人运送0.45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于2019年8月19日帮助他人运送0.68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马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提取及封装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讯情况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照片、传讯通知书、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9】D07**号、(五)公(司)鉴(理)字【2016】A2**号;6.交易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润鎔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702****;

2.案卷5册,光盘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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