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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怀仁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诈骗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苏某某向某某某借款8万元,后偿还6万元。2016年5月份,某某某让苏某某归还欠款,苏某某因没钱遂与某某某协商想把其使用的哈佛轿车(该车系苏某某分期付款购买,贷款尚未还清)以7万元价格卖给某某某。某某某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2016年7月23日,苏某某以帮某某某处理哈佛轿车违章为由,骗走某某某1万元。2016年10月中下旬,苏某某以给母亲看病为由,向某某某借车。被害人某某某同意借车后,被告人苏某某将哈佛轿车从应县南河种镇西堡村开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朔州市K8台球馆。

被告人苏某某妻子与田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初,苏某某妻子因需用钱与田某某联系想出售苏某某的哈佛轿车。田某某受妹妹田某乙委托正欲购车,后田某某与苏某某协商购车。被告人苏某某隐瞒该车已出售给某某某的事实,骗走被害人田某乙68200元购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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