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黄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刘某甲7000元。

2. 2018年10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蒋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对被害人宁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宁某某3800元,后返还被害人2100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张某某、胡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陈某甲4300元。

4. 2018年8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对被害人吕某某进行相亲诈骗,骗取吕某某共计8600元,后返还被害人40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乙、张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王某甲6600元,后返还被害人2000元。

6.2018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刘某乙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吴某某4800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乙、张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黄某某3600元。  

8、2018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何某某、陈某乙对被害人苟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苟某某600元。

9、2018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乙、胡某某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王某乙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刚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