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306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1996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苏某某谎称自己在嘉陵区天誉合府工程做劳务承包,与天誉合府经理陈某某关系很好,能够介绍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天誉合府做工程。2019年1月18日,苏某某在顺庆区文峰街茶坊,使用虚假的天誉合府木工支模劳务承包合同与马某某签订后,骗取马某某2万元管理费。苏某某至今拒不承认收取马某某2万元管理费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承包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