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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山东省曲阜市*****村****区**号。2017年10月27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从江苏省常州监狱解回至民权县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区***号)。2015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女,198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02016149,汉族,专科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北京市**区**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行政村**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市**县****城**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5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蒙古族,本科文化,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市**区**家园**号楼*单元**(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特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7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城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市**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褚某某,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8市**县***乡***8村委**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5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镇*村***东*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5199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住河北省***市**区***镇***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市**县***乡****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许某、金某某、李某、吉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2日、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日、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6日、10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入股到被告人苏某某,于某某创办的北京********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三人以北京********有限公司为依托,在北京市******世纪**层租赁办公室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杨某某、田某甲、任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等员工,让员工通过电话与国内建筑领域的公司及个人联系,以能为客户办理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为诱饵,虚构事实,实施诈骗。

2014年3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三人合谋,利用虚构的办公地点注册了北京********中心,法人为刘某某,苏某某、于某某为股东,田某甲为前台(在职时间为2015年6月份至2016年12月份),田某乙为会计(在职时间为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杨某某为公司销售部总经理,销售部下分六个部,一部主管任某某,员工李某某、车某某、张某等;二部主管许某,员工李某、王某某等;三部主管陈某某,员工陈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代某某等;四部销售主管李某,员工贺某某、何明星、季红艳等;五部销售主管王某,员工褚某某、李某某等;六部销售主管金某某。各部主管领导下面员工在北京市**区****国际大厦*号楼*单元***室、***室通过电话对国内建筑行业的单位、公司及个人联系,利用公司内编写的“话术”,以能为客户办理建筑类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证为诱饵,虚构该公司是中国建筑协会委托办理中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单位,针对不同级别职称让被害人交纳不等的现金(其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证19800-21800元;中级工程师职称证9800元),引诱需要办理建筑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证的被害人上当。被害人交纳“办证款”后,约定交钱3-6个月出证,到约定期限后被告人针对被害人的询问及退款请求,均往所在部门主管处推脱,或拒接被害人电话、或以学历证书审核不通过、指标名额有限等理由,再让被害人交纳几千元不等的“学历证书费”、“名额费”等。北京国建信诚教育咨询中心自成立以来利用上述手段共诈骗被害人现金13398190.97元,其中员工从被害人交纳的钱款中提成(每月业绩在10万元以下的提取10%,10万元以上的提取20%),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取员工业绩的2%,经理杨某某提取所有销售人员业绩的2%-5%,剩余利润由刘某某、苏某某、于某某三人均分。每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诈骗金额应为该公司成立以来所有诈骗金额,即13398190.97元;被告人田某甲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12月份任北京********中心前台一职,该公司在此期间诈骗金额为9945110元;被告人田某乙自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任北京国建信诚教育咨询中心会计一职,该公司在此期间诈骗金额为3112274元;被告人任某某的诈骗金额为98377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杨某、陈某某、周某某、卢某某等人现金776080元;被告人王某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现金597140元;被告人许某共诈骗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现金267950元;被告人金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现金262700元;被告人李某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现金152250元;被告人吉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齐某某等人现金845620元;被告人武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彭某、张某等人现金83456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现金733450元;被告人代某某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现金462040元;被告人褚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陈 等人现金30252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诈骗被害人郑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现金294620元;被告人黄某某共诈骗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现金232960元;被告人车某某共诈骗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现金201360元;被告人李某共诈骗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现金196550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现金105720元;被告人韩某某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57320元;被告人张某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的等人现金4896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47520元;被告人贺某某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现金45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咨询中心人员工资提成发放情况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中心协议书、聊天记录、被告人微信、QQ、营业执照等截图、快递单、谅解书、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许某、金某某、李某、吉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许某、金某某、李某、吉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某、金某某、李某、吉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二十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许某、金某某、李某、吉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田某乙、任某某、王某、许某、金某某、李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张某、贺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赔、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70余万元,退赃14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王某、许某、吉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武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田某甲、田某乙、金某某、李某、李某某、代某某、褚某某、李某某、车某某、李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陈某某、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3册,补查卷宗1册;

3.银行明细单一包;

4.认罪认罚具结书 26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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