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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余江区洪湖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张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驾车窜至余江区**附近的**便利店,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将**便利店的卷闸门撬开,将店内柜台里的白沙(和天下)香烟1条、中华(软)香烟3条、中华(硬)香烟3条、利群(软长嘴)香烟4条、黄鹤楼(硬银紫)香烟1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6条、利群(新版)香烟5条、七匹狼(红)香烟5条、真龙(轩云)香烟8条、都宝(冰爽世界)香烟3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6条及2200元现金盗走。经查,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950元,偷盗财物价值共计1615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苏某某在鹰潭市看守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鹰潭市余江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表、销售明细、情况说明、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大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诉讼卷、证据卷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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