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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77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中专,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工作单位:福田区**广场**店。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酒吧处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车主在场之机将该轿车门打开,从车内盗走放在后排座上一部白色苹果iphoneX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楼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视频研判通报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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