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高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烟台市牟平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巷**号**单元**号,现住址牟平区**村**号楼**单元**楼东户。2010年5月30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六日,2012年3月2日因盗窃被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强奸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7月主动结识邻近单位的被害人周某某(女,1998年12月31日出生),并想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8月28日晚,苏某某约周某某等人在自己工作的牟平区姜格庄****办公室喝酒,酒后二人在其宿舍内发生性关系。8月31日晚,苏某某再次约周某某吃饭,并承诺饭后将其送回家。22时许,苏某某以不能酒后开车为由拒绝送周某某回家,并强行将其带至牟平区姜格庄****宿舍区,二人发生争执。周某某提出到苏某某隔壁宿舍自己住一晚,苏某某遂跟随其至该宿舍,采用按压身体、强行脱衣服等手段,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周某某抓挠苏某某胸、背部,并想跳窗逃走,苏某某将其拽回,对其进行殴打,后因周某某反抗而未得逞。事后,周某某打电话报警,苏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贺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牟平区**村**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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