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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身份证号码36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分宜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分府办抄字【2020】11号抄告单,同意从分宜县分宜镇站前村新屋下村小组老屋场南面、西郊路西面划出约15亩土地作为国营分宜县**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用地。2020年9月22日,国营分宜县**林场成立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小组成员,负责建设用地的前期工作。由于该划拨土地上有3棵野生香樟树,领导小组同意移栽。在土地平整期间,为了方便挖机施工及移栽,2020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另一被不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移栽手续及征得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二人商量并擅自雇请油锯工彭某某将其中1棵野生香樟树(2号)的横干进行截断(会影响正常生长)。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2号樟树为香樟树,立木蓄积为2.7312立方米。野生香樟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营分宜县**林场危旧房改造民生工程进度,迎接省、市检查,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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