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8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2020年7月13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7日至8月28日因进行***鉴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被120救护车送至本区中山中路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就诊时,苏某某在医院乱跑,从医院拿取一把安全锤,跑至门诊大楼三楼,用安全锤砸碎三楼窗户玻璃两块,并将安全锤扔下楼,砸损被害人沈某乙、夏某某停放在该大楼附近的车辆。经价格认定,被砸损的车辆及医院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4,551元。
2020年7月13日零时许,民警接中心医院工作人员报警至上址,将被告人苏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9月21日、9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沈某乙、夏某某以及被害单位松江区中心医院钱款,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乙、夏某某的陈述及车辆信息证实,2020年7月13日零时左右,其二人的车子分别停放在本区中山中路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停车场,一男子在门诊三楼闹事,当时门诊三楼窗口的玻璃被砸碎,后其二人发现自己的车辆车窗等被损坏。
2.证人吴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2日晚,一男青年被120救护车送至本区中山中路中心医院,被抬到推床上,后该男子跑到门诊一楼拿了一个安全锤,跑到门诊三楼,砸碎了三楼窗户玻璃,又将安全锤扔下楼,砸到楼下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后该男子被保安控制。
3.证人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23时50分许,其接到松江区中心医院西门岗保安队员通知,被告人苏某某站在门诊三楼窗台上,其等人至门诊三楼,看到苏某某已经用安全锤把窗玻璃敲碎,苏某某挣脱其等人往楼下跑,后在门诊一楼被其等人控制。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指认照片证实,2020年7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区中山中路中心医院门诊大楼无故滋事的经过。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安全锤的情况。
6.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车辆损毁照片、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车辆被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4,551元。
7.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保安控制,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的情况。
8.刑事谅解书证实,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17,118元;2020年9月24日,苏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050元,赔偿被害单位松江区中心医院人民币560元;均取得谅解。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苏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10.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39677****。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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