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在大田县**镇**路**号“**食杂店”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牌路往石牌镇盖山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行驶至石牌镇转盘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72.6mg/100ml。后民警将苏某某带至大田县总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46mg/100ml。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苏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的车辆类型属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到案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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