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乡**村**号,住右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在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晋F*****小型轿车,沿右玉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右玉县**小区附近时,在由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将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被害人马某驾驶的晋F*****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
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6.61mg/100ml。
经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623120200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马某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翠枝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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