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一巷**号。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01时,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镇朋友家里饮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银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镇**路**路段往**镇**圆盘行驶,途经**镇**圆盘时与卢某某驾驶的粤BR****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本人受伤及一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苏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谅解协议,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量刑情节:1、被告人坦白从宽,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泽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醉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耀辉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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