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6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1日18时05分许,在扎鲁特旗**苏木,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蒙GU****号小型轿车在通过苏木居民金某某家南侧十字路口过程中与被害人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托车相撞,造成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08月02日,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05月01日福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06月08日,经鉴定,被鉴定人福某某的颅脑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颅脑损伤所继发的肺部重度感染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事故认定中止申请、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福某某扎鲁特旗医院住院病历、通辽市医院诊断证明书、通辽市医院住院病历、情况说明;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贺某某、玖某某等四人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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