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 年12 月19 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 年1月27日。其间,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撤销假释裁定,合并执行抢劫罪剩余刑期,决定执行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2020年2月7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以邀请去推拿为由,将朋友即被害人蔡某某带至本区泉秀路星光不夜城大自然休闲养生会所。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在上述会所8607号包厢内,将被害人蔡某某按在推拿床上,强行按摩蔡的背部、腰部,并脱下蔡的裤子,抠摸蔡的阴部、臀部,尔后强行与蔡发生性关系。其间,因被害人蔡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苏某某将蔡按在床上,导致蔡左胸部、左三角肌部多处皮肤划伤。案发后,被害人蔡某某即打电话并通过微信告诉朋友其被强奸,在其朋友赶至上述会所后被害人蔡某某即报警。其间,被告人苏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7月31日,经传唤,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纸巾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 视听资料:会所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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