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4〕379号
被告人苌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乡**村**庄**号。被告人苌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苌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瓦坊乡吴宅村何宅庄沟南岸的10株杨树砍伐,经泗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此10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4.05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泗县林业局关于被告人苌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
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无证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崇飞
2014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苌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安徽省泗县**乡**村**庄**号。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诉讼、证据卷共计壹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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