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孙艳萍,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花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花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艳萍、花某甲、花长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花某甲同意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艳萍与被告人花长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孙艳萍向花长某催要欠款时,花长某称将此款转借给被害人朱某甲的亲属朱某乙,并指使孙艳萍向朱某甲之母被害人洪某某索要。
2011年6月16日,孙艳萍在明知其与洪某某无直接债务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花某甲对洪某某采取跟贴式滋扰等手段向洪某某“讨债”,先后18天跟踪洪某某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学、哈尔滨市香坊区**纺织印染厂院内朱某乙经营的型煤厂、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朱某乙住所等地。期间,在洪某某等人报警的情况下,孙某某、花某甲二人不听从公安机关规劝,仍强行进入洪某某暂住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大街**号**单元(李某甲住所地),与其同吃同住,严重影响了洪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
2011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花长某在找寻朱某乙、朱某甲未果的情况下,为逼迫朱某乙、朱某甲出面,其雇用拖车强行将朱某甲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从哈尔滨市香坊区**路**院内拖至朱某乙经营的型煤厂院内。后其再次使用拖车将该厂门栏撞开,强行将该轿车拖走,并让其子花某丙使用至案发。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011年7月3日,涉案人花某丁(另案处理)在明知其本人与洪某某、朱某甲无直接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朱某乙经营的型煤厂内,对洪某某进行谩骂推搡,逼迫其偿还债务。因花某丁向洪某某索要朱某甲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房门钥匙及被先前拖走的奥迪轿车钥匙未果,在该厂内伙同孙某某与洪某某发生撕扯,致洪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某在花某乙的授意下,将上述房产强行占用,与花某丁共同居住,后将该房屋出租,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被害人洪某某头部、胸部、腰部外伤,左肘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孙艳萍、花某甲分别于 2019年4月19日、4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花长某于2019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车辆及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跟踪路线图、借款协议、证明、委托书、公证书、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书》、租房协议、洪某某报警记录、住院病历、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诊断书、在逃人员登记、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李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马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王某甲、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王某乙、陈某乙、薛某某、李某丁、吕某某、花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朱某甲的陈述;
5.涉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花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艳萍、花某甲、花长某的供述与辩解;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艳萍、花某甲采取跟贴式滋扰、撕扯、辱骂等方式讨债,情节恶劣;被告人花长某强行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花长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艳萍、花长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二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艳萍、花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花长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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