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芮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宁夏中卫市人,户籍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村**队**号,无业。201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丰收巷**酒吧与被害人李某某喝酒过程中,乘李某某不备,盗得李某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高台三队**室内,趁被害人黄某某洗澡之机,盗得黄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2500元钱,挥霍。
3.2019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乘被害人邱某某去单位上班之机,盗得邱某某屋内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00元)。销赃得款挥霍。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金凤区**KTV与被害人白某某喝酒过程中,乘白某某不备,盗得白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号,隐瞒借同事周某某电动车的事实并将电动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得许某某1200元。
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小区东北侧**公寓驾校报名处,以让被害人么某某帮忙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得么某某4200元钱。
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芮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大厦,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销赃得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辨认笔录;
4.证人布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芮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俊峰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芮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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