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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芦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芦某甲,曾用名芦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镇**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镇纳岸村者仁组35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村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乡**村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村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村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甲、胡某某、管某某、付某某、周某甲、范某甲、吴某甲、周某乙、范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7月29日、10月12日、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吴某乙与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利用武汉某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建立名为“捕鱼猎人”与“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的游戏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招引玩家在上述赌博游戏平台以游戏币为筹码进行赌博,并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资金兑换服务。吴某乙分别占武汉某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份,其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出租房里成立工作室,授权被告人芦某甲负责管理,组织被告人付某某、周某乙、范某甲、管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吴某甲等人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芦某甲在吴某乙的授意下,负责管理上述工作室,组织招揽多人销售和回收游戏币,为上述赌博游戏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间,该工作室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227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热血斗牛”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热血斗牛”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9000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管某某明知“热血斗牛”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热血斗牛”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2000余元。

2018年6、7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65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6、7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65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9000余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范某甲明知“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万人炸金花”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525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0余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万人炸金花”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525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8000余元。

2018年6、7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乙明知“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在工作室销售和回收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参与期间,累计收取“捕鱼猎人”、“万人炸金花”赌博游戏赌资人民币24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0余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范某乙明知“捕鱼猎人”、“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是赌博游戏的情况下,仍帮助芦某甲管理工作室,并提供银行卡给吴某乙等人用于收取赌资。其间,其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芦某甲、周某甲、周某乙、付某某、范某甲、胡某某、管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银河湾小区31栋一单元6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6日,吴某甲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幢**单元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范某乙主动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账单打印页、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截图、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叶小胖、蒋某某、王某、代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账单、光盘制作等情况说明;

3.被告人芦某甲、管某某、周某甲、吴某甲、范某甲、周某乙、付某某、胡某某、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李某甲、吴某乙、陈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赌博网站而在其中组织招揽人员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某、周某乙、范某甲、管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相互或与人结伙,明知系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帮助,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工作,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乙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帮助,并提供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甲、付某某、周某乙、范某甲、管某某、周某甲、胡某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雅珍

2020年1月9日

附:

    1.九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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