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芦某某,外号“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园**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22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6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0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外号“小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林**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于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小某乙”、“张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6********,基诺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社**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外号“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路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外号“二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处**路**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门**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B某某”、“小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队**路**号**区**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仁某某,外号“小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某某,外号“小某戊”,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7********,基诺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山**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外号“阳某某”、“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825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小某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场**院。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社**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丁某甲、郑某某、仁某某、左某某、木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黄某甲、赵某甲、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1日-3月21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芦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王某甲、丁某甲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扰乱了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经营罪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芦某某建立“我的兄弟”微信群,组织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丁某甲、郑某某、仁某某、李某甲、木某某、黄某甲、左某某、潘某某、赵某甲、唐某甲利用车辆多次从景洪市至临沧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郝某某负责运输过程中组织管理、指挥,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组织招募成员。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芦某某安排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郑某某、潘某某、仁某某、李某甲、木某某、左某某等人从景洪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到临沧市。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芦某某安排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郑某某、李某甲、木某某、左某某、潘某某、仁某某、黄某甲等人从景洪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到临沧市。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芦某某安排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郑某某、李某甲、木某某、左某某、唐某甲、潘某某、仁某某、赵某甲、黄某甲、丁某甲等人从景洪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到临沧市。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芦某某再次组织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郑某某、丁某甲、李某甲、木某某、左某某、唐某甲、潘某某、仁某某、赵某甲、黄某甲等人从景洪市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准备前往临沧市。次日凌晨04时30分,被告人张某甲等驾驶车牌号为云******、云******、云******、云******、贵******的五辆车运输卷烟至岩帅镇小团县29公里大转弯处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岩帅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云******金杯牌小型汽车、云******福田牌小型汽车、云******长安牌小型汽车内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共计8070条,经鉴定,价值792600元人民币。
2.敲诈勒索罪
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芦某某等人在临沧市、大理州等地以非法运输货物、超载等名义,分别对陈某甲、陈某乙、杨某乙、王某乙、茶某某、丁某乙、邱某某、何某某、字某某、吴某某、扎某某、李某乙等人实施敲诈勒索,上述被害人被迫多次向芦某某的银行卡或其使用的曹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账,被告人芦某某共计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60.24万元。
3.寻衅滋事、绑架罪
2017年1月,被告人芦某某因与罗某甲存在矛盾纠纷,遂邀约了被告人张某甲、丁某甲、王某甲等19人准备找罗某甲解决,在芦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甲邀约了其中13名涉案人员。被告人芦某某等人在临沧租借了4辆车、准备好作案工具,于同月21日到达沧源。当日19时许,芦某某和罗某甲商谈后,当董某某驾车送芦某某回**酒店停车场下车时,被告人张某甲、丁某甲、王某甲及卢某某、白某某、张某丙、王某丙、王某丁、林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高某某、嘎某某、崔某某、李某丙、刘某某、胡某某、黄某乙(均不在案)等人便按照芦某某事先安排,使用钢管、长刀等工具打砸车辆,造成白色大众轿车(牌照为云******)毁坏价值人民币26990元、黑色大众高尔夫(牌照为云******)毁坏价值人民币11050元。
2017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打砸车辆后,被告人芦某某即将董某某强行拉入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往临翔区方向行驶。途中芦某某以董某某安全为由,打电话威胁、逼迫罗某甲妥协。次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丁某甲等人驾驶云******越野车行至临翔区南信桥大转山进城主干道设卡点时被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特警大队民警抓获。25日9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张某甲到临翔区公安分局投案。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邀约岩某甲、节某某、老某某、优某某、岩某乙(另处)等人在景洪市景亮路拦截罗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货车,准备实施敲诈勒索,因被害人罗某乙开车逃离并报警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扣押的运输卷烟车辆等作案工具等;
2、书证:14名被告人的户口证明,郝某某等人前科材料,万某某等人给芦某某汇款的银行交易单据,“我的兄弟”群等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万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杨某已、陈某甲、陈某乙、杨某乙、罗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笔录: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对芦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认定文书等鉴定意见,被损坏车辆的价格鉴定文书;
8、电子数据:本案运输卷烟车辆的行驶轨迹,活动轨迹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丁某甲、郑某某、仁某某、左某某、木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黄某甲、赵某甲、唐某甲参加以芦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绑架、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绑架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芦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郑某某、仁某某、左某某、木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黄某甲、赵某甲、唐某甲、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芦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非法经营罪中,被告人郝某某、张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仁某某、左某某、木某某、李某甲、潘某某、黄某甲、赵某甲、唐某甲、丁某甲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丁某甲、王某甲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芦某某、郝某某、黄某甲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芦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丁某甲、郑某某均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郭寿娟
2019年8月29日
附:
1、芦某某等14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48册,光盘118张。
3本案扣押财物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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