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被告人艾力·肉孜,男性,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镇**村**组**号,无前科。于2019年2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因重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力·肉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图贡江·居麦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艾力·肉孜向他人谎称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调换工作、安排工作等事宜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艾力·肉孜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伊某某50000元、骗取了古某某225000元、骗取了艾某某40000元、骗取了亚某某20000元、骗取了阿某某35000元、骗取了吾某某40000元、骗取了依某某35000元、骗取了如某某45000元、骗取了萨某某180000元。以上共计6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艾力·肉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谈话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也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肉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力·肉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力·肉孜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木亚沙儿·麦麦提
帕尔哈提·麦麦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8份,讯问笔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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