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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康居西城5组团7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安尔达服务站。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0元。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艾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康居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康居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艾某某已赔偿人民币1300元给收赃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电动车购买发票、电动车购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93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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