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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2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 被告人艾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中江县**镇**号因生意问题发生打架,艾某某先用手扇了卢某某几巴掌,后两人相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卢某某倒地导致头部受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光盘共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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