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轿车从**加油站方向沿**西路快车道驶往冷水江**站方向,途经冷水江市**路**加油站地段时,遇被害人张某乙从车辆行驶方向右侧向左侧横过道路,发生张某甲驾驶的轿车右前角处撞击张某乙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4日,张某乙经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8月23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驾车安全意识不强,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甲赔偿张某乙近亲属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6.18万元,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均谅解张某甲的行为,请求司法机关免除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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