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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51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兴红,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20分,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曲靖市珠江源大道小花园路口处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艾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住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电话号码1376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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