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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财放火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艾某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放火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财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财与妻子吴某某(女,36岁)在家中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后艾某财从自家仓房内取出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回到屋内,向门框泼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起火后将在屋内的被害人刁某某、吴某某烧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刁某某的烧伤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l4.16%,其中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5.7%,伤情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艾某财于2019年9月28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艾某财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刁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艾某财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财故意放火造成一人轻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财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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