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
被告人艾某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11986********,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雅荷花园公交车站伺机盗窃,趁乘客上车拥挤之际,从乘客张某某上衣左口袋盗走苹果4S手机一部,被民警和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格为150元人民币。被盗物品现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提取笔录;
6、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某某目无国法,在公交车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郭雪萍
2015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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