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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枣矿集团蒋庄煤矿退休职工,住滕州市西岗镇**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薛城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1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谎称做“法事”可以让张某某的女朋友回心转意,以支付费用的名义,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61690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退赔张某某钱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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