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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同路与新华街路口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89.3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娟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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