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班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某某,班某某**局临时工,住青海省班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班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班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都某某与受害人伊某某为恋人关系,后来伊某某因自己有新男朋友不愿与都某某继续保持恋人关系,伊某某多次向都某某表明断绝恋人关系,但遭到拒绝。2020年4月29日,伊某某休假离县回家,当天早上10时许,被告人都某某前往班某某**玉泽小区**号楼**单元**室伊某某住所,发现伊某某不在家中,发现门口脚垫下有一把钥匙,便用该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银色,苹果牌)、化妆品、加湿器、衣服等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11日,经果洛州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466.50元。
被告人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返还了盗窃物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增
检察官助理:马忠青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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