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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郑某某诈骗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湖丰镇**村**号,无前科。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张某军、罗某兵、罗某君、黎某伟、刘某军、李某华、郑某某(以上七人均已判决)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在广丰区裕丰大道商会大厦二楼成立帝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丰坤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丰坤龙公司)。2018年2月11日,刘某军、郑某某等人将该公司注册成立为江西省坤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下称广丰坤龙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对外以无抵押、利息低、快速放款为由吸引客户办理车辆贷款业务。在被害人向其借款时,以预付利息、手续费、GPS管理费、律师费、保证金等名目减少实际本金支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该协议通过设置不合理违约条款,以超期还款、超期给付利息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继而采用私自扣车、强行扣车、滋事、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及其亲属还款并另行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后将车赎回。若被害人及其亲属未能支付相关款项,该公司就将扣得车辆折价处理抵偿,多余钱款也由公司占有。

为扩大业务范围,广丰坤龙公司以支付提成的方式吸引公司外人员介绍抵押贷款业务。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周某华(已判决)等人在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原招商银行七楼701室开办振华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用于做车载冰箱业务,其中郑某某占据30%的股份。

后因业务不景气,该公司自2017年7月起为广丰坤龙公司介绍车辆贷款业务,并从中抽取提成,郑某某主要负责发放宣传业务小卡片、接待客户及联系广丰坤龙公司股东王某强(已判决)签订贷款协议。现已查明,振华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为广丰坤龙公司介绍贷款业务32笔,非法获利53500元,其中31笔提成款汇入周某华的招商银行(尾号3305)账户,1笔提成款汇入郑某某银行账户(尾号6677)。现已查实振华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获利22000元,导致共13名被害人被骗金额149590元。其中被害人朱某某、郑某某(崔荣芬)的贷款业务系由郑某某办理,被骗金额34950元,非法获利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交接书、各租赁年度租金支付明细表、提成汇总表、广丰帝垚(坤龙)金融抵押车放款单、银行流水、照片、客户还款信息一览表、微信截图、前科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同案犯王某强、刘某军、周某华及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叶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郑某某、祝某某十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系振华腾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明知广丰坤龙公司“不押车贷款”存在借虚增借款数额,抬高借款利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仍积极与周某华一起为该公司介绍贷款业务,并从中获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所参与的诈骗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郑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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