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2012,满族,大学文化,住本溪市南芬区**镇**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在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头道沟其家中,与上门推销年画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解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推扯至屋外,并用脚踢在其腿部,扔石头打在其左腿部位,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腓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本)公(刑)鉴(损伤)字[2019]188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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