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门**,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以贩养吸,在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南域经典小区一期大门口,欲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原某时,被泽州县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在董某某南域经典小区物业门卫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24包约0.56克,电子称一台。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本案送检的可疑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以贩养吸,在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南域经典小区一期大门口,以每克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0.03克毒品海洛因,获取毒资150元,赃款已挥霍。
3、2020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以贩养吸,在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南域经典小区一期大门口,以每克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原某0.02克毒品海洛因,获取毒资100元,赃款已挥霍。
4、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以贩养吸,在泽州县南村镇南马匠村南域经典小区一期大门口,以每克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0.02克毒品海洛因,获取毒资1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给他人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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